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负有经济责任干部离任(任期)审计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或职工)。
二、审计期限
自接任工作起至批准离任之日(或任期内)止整个任期。
三、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
3、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4、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6、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7、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8、经济悬案的处理情况。
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审计程序
1、负有经济责任干部(或职工)调动前或任期满,由主管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委托监审处审计,同时通知调动干部按如下要求写出任期内的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所在部门)审阅后,送监审处。
(1)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今后的处理意见;
(5)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6)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7)经济悬案资料以及对悬案的处理意见。
2、对负有经济责任干部离任(任期)的审计,监审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和被审计人员的工作总结后,即进行审计。
3、监审处拟订出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4、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初稿,在征得被审计者书面反馈意见后,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交委托审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1、凡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的离任(任期)审计,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离任(任期)干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隐匿和设置障碍。
3、报送审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审计。
4、离任(任期)干部对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述,但不得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六、审计纪律
1、在审计过程中,监审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及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预阻挠,对审计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3、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机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科以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试行。
八、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