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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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04-13 1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部门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经济活动,以及学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为学院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旨在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审计工作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制度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意见与建议的落实。

内部审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四)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九条学院独立设置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工作背景。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十)学院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对挂靠学院的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工程的结算进行审计。

(十三)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可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院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机构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学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提出。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在接到审计报告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加强与学院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上级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学院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计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上级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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